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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离婚但房贷还未还清,房屋在离婚时约定归其中一人所有的、此人向对方支付对应折价款的,则离婚后将由房屋所有权人继续负担房屋贷款,另一方无需负担。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双方在婚内共同购买房屋,并向银行抵押贷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应偿还的房屋贷款,应当算做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而在双方离婚后,由于房屋所有权仅归于一方,与另一方无关,则此后再发生的房屋贷款与另一方无关,所借款项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再无需负担。
综上,夫妻双方离婚,尚有房贷还未还清,而房屋在离婚时约定归其中一人所有的,则离婚后将由房屋所有权人继续负担房屋贷款,另一方无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