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的人呐我带上你走.
父母因种种原因对子女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当子女成年后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父母仍应履行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收养关系所产生出来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以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体现我国优良的传统伦理道义。这里所说的子女还包括因收养关系产生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如果继子女享受了继父母的抚养,因而产生了对继父母赡养的法定义务,当然其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并未消灭。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生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因血缘关系而成立,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则是因继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而形成,虽然形成时间和原因不同,但都不能以父母或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也不因血缘的远近和抚养义务的多少而产生赡养义务多寡和先后的区别,他们是同等责任、同时履行。我们既不能片面要求生子女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继子女承担次要义务,也不能强调继子女由于得到的抚养而承担的责任,而应当从各义务人的自身职责出发,秉承合法、合情的原则,由他们共同平等地承担赡养责任,以有利于正当、合理、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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