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骨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是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一)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独立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二)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三)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四)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五)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六)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民法典》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起诉解决。,例如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寒谭秋月心如洗
再婚家庭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指的是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再婚之后,如何履行对原配偶的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依然需要共同承担赡养原配偶的责任。
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子女及夫妻应该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夫妻具有互相赡养的义务,如果其中一方再婚,其原配偶的赡养义务依然存在,即使有了新配偶,赡养义务依旧不能推卸。再婚后的家庭中,对于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的分摊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尽量达成公平和谐的分配。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聚合再生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加,再婚家庭赡养老人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法律上除了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外,还有多个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补充。同时,社会力量、家庭成员和亲友之间的互助和协作也是社会赡养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
再婚家庭赡养老人是一件人情世故和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事情。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再婚家庭赡养老人是一件人情世故和法律制度相互作用的事情。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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