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陨石掉落归谁所有

张晓平

张晓平

对于陨石这类“天外来物”,如果落在自己家里,归个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呢?

其实关于这一问题,我国法律现在仍然处在“空白”状态,之前《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同样,《物权法》第114条、109条中也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应当返还权利人”,但一方面,随着《民法典》的发布,《物权法》、《民法通则》从2021年1月1日起就废止了,另一方面,“陨石”也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的范畴,而是来自于“天上”,所以好像也不适用这两条的规定。

其次,从《宪法》的角度来说,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生效中的《民法典》第250条中也有类似的表述。也就是说,如果发现了矿产,包括捡拾到的黄金、文物在内,其所有权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当然,国家可以给予捡拾者一定的奖励。对于“陨石”的归属,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规定,而国外一些国家既有“先占”的规定,即谁先占有就是谁的,也有遵循“坠落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则。

对于“陨石”的归属,现在基本上有两种观点:

观点
1:陨石是“无主物”,应遵循“先占”原则,即谁先捡到就是谁的;

观点
2:陨石具有重大科研价值,属于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应当归国家所有。

目前第二种观点的认可度更高一些,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中提到: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陨石是地质遗迹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虽然该“管理规定”属于地质矿产部发布的法规,尚上升不到法律的层面,效力相对较小一些,但是法律“空白”的前提下,该“管理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二,在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陨石在具有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具有科研价值,对它的研究涉及到公众的整体利益,甚至能推动全人类的进步和发展。

而“公众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公众利益更应当受到保护,个人利益应当让步于公众利益,所以陨石应当归国家所有。


三,《民法典》中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比如森林、矿产、河流、水域等,而何为“自然资源”呢?狭义上的自然资源仅指地球上的资源,但如果把范围扩大,自然资源的概念是很宽泛的,地球之外的、太空的资源也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


四,最后,有人可能说,陨石是落在“我家的土地上”,但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完全正确,我国土地并非私有,而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权,所以如果严格按照“落在谁的土地上归谁所有”,那陨石还是属于国家的。综上四个方面,我倒认为,作为有科研价值的陨石,理应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系统的科研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和对地球外未知环境的探索,这本身就是“公众利益”的范畴,而个人不能以一己私利占为己有。

当然,对于上交者,应当合理性地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真正没有科研价值的陨石,归个人作为纪念收藏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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