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瑞雅
婚姻法第十条新解释,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并登记,婚后双方还款,离婚时产权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个问题。明确把乙方婚前贷款买房认为是个人拥有,房屋的增值部分并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另一方还款行为仅是代偿行为,形成的债权关系,离婚时仅需要支付其代为偿还的金额即可。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房屋增值应认为是自然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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