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生理缺陷是离婚的理由吗?

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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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没有规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准结婚的条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婚姻关系。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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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什么生理缺陷,如果是性功能方便的,法院会支持离婚。如果是明显的肢体缺陷,法院则会谨慎。

boya 小宝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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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是的。

【1】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夫妻义务中有一个是同居义务,一方生理缺陷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无法履行同居义务,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因此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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