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敌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
1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 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上一篇:为什么嫁给当兵的女方不可以提出离婚但是男方却可以,这是为什么哎
下一篇:房产证的名字是父母,儿子离婚后,儿媳妇能分房产吗?
财富传承
离婚纠纷
诉讼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遗产继承
涉外婚姻
分家析产
股权分割
房产分割
微信扫描加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