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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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对于认定夫妻感情真实情况,有愿意出庭作证的亲戚或是朋友,方式人也可以申请法允许他们到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做出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样效力会较高。如果只提交书面证言,法院几乎都不予采信的。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日记、聊天记录等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7、证人证言。


8、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二、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1、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2、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4、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5、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6、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三、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1、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2、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3、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四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4、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四、有赌博、吸毒恶心屡教不改的:


1、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2、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3、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1、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3、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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