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的谁
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如果已经结婚,且生活在一起,并无第三种情况的,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彩礼”
唯@你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婚姻法》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结婚一年多,且确实在一起生活,不具备第十条所述情况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归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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