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消散
没有这样的说法。而这样的说法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既然该房产的一方在婚前全额购置,即使婚后五十年,该房产依然是当初购买者所拥有。
当然,婚后该房产的增值部分,应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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