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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壮和小丽结婚后, 共同出资首付购买了一处房子, 以夫妻二人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购房合同,且以二人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
几年后大壮和小丽协议离婚, 离婚期间房子尚在“网签”阶段,没有拿到房本, 且二人没有就房子的分割做出具体协商约定。
后来,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子进行分割。
这样的房子如何进行分割呢?
先来梳理一个概念, 所谓的“网签”, 就是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 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产备案登记, 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不动产登记, 即没有拿到房本, 从物权角度来讲就是没有拿到物权权属证明。
“网签”的房子与已经拿到房产证的房子的分割存在几处不同。
首先,这一阶段的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 这部分贷款是否应该从房屋价值中扣除?
其次,如果房产在之后进入登记阶段,将会产生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 这部分费用是否应该在房屋价值中剔除?
我们再进一步的进行梳理。
“网签”阶段的房子即使作为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房贷中的还款人无法改变,仍然为大壮和小丽二人。
同时,在这一阶段,即使对房产进行了财产上的分割, 因为房子已经进行了备案,无法改变备案中的所有人情况。
也就是说,即使将房产作为财产进行了分割,小丽仍然无法摆脱附着在该房产上的名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在这一阶段, 要将房子界定出两个身份,一个是待分的财产,另一个是房子本身。
本案中需要解决的实际是待分的财产这一个身份。
简单说就是对房子的毛坯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价格的金额,按照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不考虑前面提到的贷款、契税、维修基金等问题。
但同时注意, 在小丽拿走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后,需要重新回到房子本身, 也就是 小丽并不能免除作为共同还款人的义务、作为备案材料商房屋共有人的义务。
简单的说就是 小丽仍然需要继续与大壮一起还贷款,仍然需要承担在办理房本等环节中需要支付的契税等费用。
至于如何具体操作,需要小丽和大壮进行进一步的细节协商,而不是本案中对房屋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所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