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凤
三观不合是可以离婚的,婚姻是自由的。夫妻是一生相守的法定契约关系,如果诸多因素注定了无法一生相守,那么,保留这种法定的契约关系在实质上就可能成为对双方的“伤害”。生活应该是美好的,而无法消除的夫妻双方的互相“伤害”则是不能创造美好的。一个没有美好的夫妻生活已经背离了婚姻的本意。
拓展资料:《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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