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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因为在结婚之前就应该签好婚前协议,如果没有协议想要离婚,那就只能先分居,或者是两个人协商好。
TraveIer
这件事本身这个女的做的就不对,她的行为不具备法律保护。遇到这种事情只有找男方好好协商了。实在协商不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太贪心。
惠质兰心
女子可以把男子告上法庭,通过法律的武器来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我相信最后肯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
夜袭寡妇村。
这一切都是女方的原因,心里太过贪财,对方不离婚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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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的褚女士所居住地房屋在拆迁,按照拆迁政策,依家庭人口进行拆迁补偿;褚女士与胡先生商量:胡先生与其妻子离婚,然后与褚女士“假结婚”,领取结婚证以盼获得更多补偿;褚女士承诺先给胡先生一万元手续费,后期如果获得更多补偿,再行给胡先生十四万元“好处费”,且向胡先生出具书面“承诺书”;胡先生拿到前期褚女士给其的一万元手续费后,与妻子离婚,且与褚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褚女士与胡先生领取结婚证后,不足二十天,褚女士表示无法多领取补偿款,要求办理离婚证;胡先生并没有拿到十四万“好处费”,其怀疑褚女士持结婚证已经办理了相关拆迁补偿手续,离婚后肯定不会按承诺给其“好处费”;故拒绝离婚!因胡先生拒绝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褚女士将胡先生诉讼至法院,主张胡先生与其系“假结婚”为无效婚姻!要求法院判令男女双方离婚!
(那么胡先生与褚女士之间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法院将如何裁判此案?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我国婚姻法可以明确看出:
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手续,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为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除这四种无效婚姻外,没有其他法定无效婚姻(被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在此不讨论)!总之,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缔结,只考察形式要件,并不对为何结婚或者结婚的目的做出评判和审查!法院判决离婚一般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来进行离婚标准评判,如果不满足一般第一次诉讼不会准予男女双方离婚!
法院裁判
褚女士第一次诉讼到法院主张离婚,法院经过调解,并没有准予双方离婚;褚女士六个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男女双方在婚前没有产生感情,婚后亦无共同生活,女方再次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证明男女双方没有产生夫妻感情的希望;另考虑到,男女双方结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补偿款,此种行为有背公序良俗,对于女方请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其一万元手续费的请求,因是婚前行为,且具体法律关系不清晰,法院不予支持;男方主张的赔偿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的请求,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胡先生表示:其将收集证据,如果能够证实,褚女士持结婚证多领取了补偿款,那么其将再次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这部分补偿款!
法盾评析
我国关于婚姻的效力,只有婚姻法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除此并没有其他婚姻无效的规定!婚姻登记的原因和目的均不是婚姻无效的理由,因此,我们民间因购房、拆迁、出国等办理的假结婚,在法律层面缔结的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假结婚的“合同”往往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其签订的初衷是有违我国民法关于公序良俗相关规定的,如果对方违约,即使起诉致法院也很难受到法院的支持;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完善,假结婚行为也很难再有漏洞可钻,如果一旦被查实,可能达不到假结婚的目的,反而造成原有婚姻的种种麻烦,如原婚姻关系的财产等问题。在某些国家,进行假结婚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事规范,后果严重的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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