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小三成立公司,妻子签字转入公司的财产事后可以追回吗?

好心情

好心情

可以追回,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的财产有一半是你的,你有权利要回来。如果协商解决不了的话,你可以请律师去法院起诉。

无为.LYF

无为.LYF

可以追回,因为夫妻存在其间,其财产属共同财产,你有一半财产的权立,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法律来解决,法律是公道的灬

有舍才有得

有舍才有得

当然可以。妻子财产属于婚内财产。现在婚外情非常多。完全可以追回。

曾小妹

曾小妹

当然可以 如果你在公司没有权利,公司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可以以法律追究责任。

波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事情不太好处理,情况有一点复杂,还是请一个律师咨询一下,在他的帮助下操作比较妥当。

漫

如今的社会,婚外情似乎已经泛滥成灾。很多夫妻的离婚原因之一便是婚外情。婚外情,不仅会使人产生情感上的伤害,而且也会使人产生金钱上的损失。对于配偶而言,婚外情行为不仅仅是对双方夫妻感情的背叛,其中伴随的金钱、财产等赠与行为更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感情伤害已然造成,很难恢复如初,但对于共同财产的侵害,配偶还能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婚外情人而言,作为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最终可能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对于有婚外情的一方而言,有人会认为,其既享受了婚外情,分手后还能要回给情人花的钱,这简直两全其美。其实不然,有婚外情的一方想要完全和以前一样重新回归家庭几乎是不可能的,想要回归可以,但另一方多会要求其签署以放弃财产为主要内容的保证书、承诺书、财产约定等书面协议。总的来说,凡有过错,总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哪有那么多不劳而获,又哪有那么多理所应当呢?我们以几个案件为例进行解读:

案例
一:判决

“小三”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潘女士于2011年登记结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结识了婚外异性朱女士,并长期与其交往,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朱女士曾怀孕并流产,张先生多次向朱女士转账并赠送礼物。金额多达100万元左右。不久后,潘女士发现张先生出轨,而且还向第三者赠与款项100万元左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女士返还张先生赠与的100万元左右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张先生在与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潘女士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朱女士,事后也未取得潘女士的追认,侵害了潘女士的夫妻财产共有权,故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因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一般非因离婚不能分割,判令朱女士将从张先生处获赠的全部款项返还给潘女士。

案例
二:判决

“小三”返还部分赠与款项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与何女士原为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先生与婚外异性赵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赵女士为杨先生生育一子。在二人交往期间,杨先生赠与赵某250000元。何女士发现丈夫与赵女士的婚外情后,与赵女士通过短信等形式互相侮辱、谩骂。此外,杨先生还殴打了赵女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对杨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等处罚措施。随后,杨先生向何女士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2013年赵女士要买房,她说钱不够向我要了150000元,…我于2014年10月(大约),我和朋友一起(朋友在场)给赵女士100000元,…由于婚内出轨和以前约定,若离婚,家里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2016年,何女士与杨先生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何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杨先生赠与给赵女士250000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赵女士将该款返还给何女士。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从杨先生处取得的25万元系发生在何女士与杨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何女士与杨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杨先生基于男女关系而赠与赵女士,显然不属于行使夫妻任何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故何女士起诉主张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25万元的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

赵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外同居行为与赠与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婚外同居行为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当属无效,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杨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非法同居,并生有一子,既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且不符合传统社会道德要求,其行为不仅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而且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何女士与赵女士产生隔阂、矛盾激化并进而发展到相互辱骂、滋扰等极端不理性行为,并不止于杨先生的上述受道义谴责及否定性法律评价行为,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杨某在事发后,羞于正视问题,不敢直面矛盾,不担当、不理性,杨先生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就本案何女士诉请,在前述情形下,评价杨先生基于婚外同居而产生的财产给付,并非无一例外地均违反善良风俗,故也不宜一概认定无效。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杨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即对杨先生赠与赵女士的款项之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赵女士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同时不能忽略杨先生该赠与行为系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而依照“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理论,夫妻一方赠与财产给“第三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财产给付,原则上不予返还。如此,将制裁不法原因给付者作为裁判考虑的重要因素,方能契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其次,判定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效力时,在以公序良俗为主要考量的同时,还应当具体关注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涉及财产的性质和价值大小等因素。本案中,杨先生与赵女士在非法同居期间于2014年生有一子,此事实发生后,杨先生于2014年10月15日取现99900元交付给赵女士。从杨先生与赵女士互发短信的内容可知,杨先生赞同并强烈坚持赵女士生育孩子,同时,结合杨先生在二审中也认可该10万元系和赵女士协商给付分手费(30万元)并起草协议,最终因数额未达成一致未签订、赵女士拿走1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定,该10万元赠与应是杨先生以解除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而为,不应简单认定为无效。复次,杨先生在生效裁判认定其应承担非婚生子扶养责任后,殴打赵女士,随后又向何女士出具保证书,明确表示“若离婚,家里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于2016年8月12日与何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婚后共同债权归女方享有;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净身出户”,明显致自己于不利地位,且事后又有逃避履行生效裁判法律责任和义务,主观心态可见一斑,上述处分行为也显有避害趋利之嫌。再次,何女士于2017年1月4日起诉主张杨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系基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先生无权处分行为的确认之诉,其起诉时因夫妻关系解除,财产已分割完毕,故从法律性质上讲,何某主张的款项应为共有债权,该共有债权因基础关系的消灭而应按照共有原则予以分割。结合本院认定的事实,综合全案案情,依照法理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杨先生赠与赵女士12万元的行为无效,赠与赵女士10万元的行为有效。据此,对于何女士主张赵女士返还其25万元,本院仅支持6万元,剩余6万元,何女士可另行向杨先生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虽无不当,但其忽略民法基本理论及立法目的,忽视存在赵女士生育有非婚生子的客观事实,实体裁判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判决后,何女士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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