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烨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即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宝山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小雏菊
分居期间妻子借的钱,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有义务共同偿还吗
Xhan一
可以的,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且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移转。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即不会在原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意定之债,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对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造成了损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为共同所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显然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三、债务人的配偶获得补偿也是婚姻法应有之义。
我国婚姻法并未对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个人债务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是法律的疏漏,但通过对婚姻法第四十条的当然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在实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为家庭付出较少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尚且应向对方给付一定的补偿。“举轻以明重”,那么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因个人利益而使共同财产减损的一方,当然更应向对方予以补偿。
上一篇:我在领证前买的房子,并办理了房产证,结婚后我想将其变为共有财产,该怎么做?
下一篇: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