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香港单方面离婚,需要对方签字吗?

xy真真

xy真真

必须的对方签字。双方到场签字才可以的。

张铨

张铨

须有证明已分居七年,才可申请离婚。

期待

期待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如果一方是香港人,在大陆登记离婚以后,依据属地管辖的原则依旧适用大陆的《民法典》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双方同意,并且本人到民政局去办理手续,单方是无法决定婚姻关系的变更的。

结束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即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去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去申请离婚,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即可拿到离婚证,两人的夫妻关系即宣告结束;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当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又执意离婚,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一般情况下,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都不会判离的,还需要经历第二的诉讼过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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