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间流沙
离婚可以不同意调解。是否同意调解,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因此,尽管调解是离婚诉讼必经的程序,但是当事人是可以不同意调解的。如果一方离婚的态度坚决,可以不同意和好的调解。如果对离婚双方均同意,但是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不同意调解方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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