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哲妈妈
一、离婚 抚养费 征收标准是多少?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二)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三)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四)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 抚养 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六)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 丧失劳动能力 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 共同财产 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 财产分割 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实施 家庭暴力 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 净身出户 ”。 (四)公平原则: 离婚 时应 清算 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夫妻双方离婚对孩子来说本身就不是一件公平的事,孩子没有什么错却要因为不成熟的父母双方带来心灵上的创伤,而父母能补偿的也就只有抚养费那一小部分了,但是各自的利益却还是没法放手,只希望给单亲孩子更多一份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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