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住手心的温度
轮流抚养,指的是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孩子的抚养采取的轮流养育方式。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离婚的父母采取的抚养方式是,一人抚养,另一人支付抚养费的方法。但如果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我国的法律也允许父母双方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一般来讲,固定一人抚养,有助于孩子的规律生活。因此,法院较少判决孩子轮流抚养的抚养方式。什么情况下会支持呢?轮流抚养,往往需要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而且如果子女已经满8岁,还应该征询子女的意愿。
轮流抚养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首先,轮流抚养,需要父母之间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合作和协调意愿。如果一方没有责任心,没有协作意愿,没有合作意识,那么将无法合作;
其次,需要孩子有足够的成熟度和适应能力。孩子如果不够成熟,但是持续频繁地变换居住地,可能导致孩子的作息受到影响,也可能给孩子造成心理负担,使孩子缺乏安全感;
最后,夫妻离婚往往是三观不和,如果孩子在两个家庭中频繁切换,不得不同时接受两套价值观,因此可能在孩子内心形成价值冲突。尤其是,夫妻分别再婚,又将有更多的价值观融汇到孩子的生活中,因此可能对孩子造成价值混乱。
一、基本案情
张某和刘某1原系夫妻,生子刘某
2。2019年8月21日,经由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626民初33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婚生子刘某2由张某抚养。解调书生效后,孩子现由刘某1抚养,双方因此事发生矛盾协调未果,刘某1起诉来院,要求变更刘某2的抚养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刘某2由刘某1和张某轮流抚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刘某1抚养至一年后的最后一日,此后交由张某抚养一年,刘某
1、张某以一年为期限轮流抚养至刘某2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刘某
1、张某各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刘某
1、张某于2019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刘某2由张某抚养。调解书生效后,刘某2现由刘某1抚养。本案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经全面综合审查本案案情,刘某
1、张某抚养子女的条件和能力大致相当,均无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情形,同时刘某
1、张某均有抚养子女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在刘某
1、张某收入、生活基础相当,住所地相距不远的情况下,本案具有轮流抚养子女的现实条件,轮流抚养可均衡照顾刘某
1、张某与子女的亲情。
为保证刘某
1、张某与刘某2的感情联系,在一方直接抚养时,另一方可行使探视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上。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于2021年06月22日发表题目为《刘俊杰抚养权之争,孩子利益最重》的报道文章,报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法院审理抚养权案件,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法律的温度。2020年,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抚养权纠纷案件862件。如何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作出裁判,法官们努力在情与法之间寻找平衡,把家庭解散带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这个判决“亮了”:离婚后父母轮流抚养子女
李燕与孙强经他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不长,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儿子小宇(化名)出生了。小生命的降临带来了幸福,但养育孩子的辛苦和生活的艰辛让两人之间矛盾频发。
2020年11月,李燕起诉至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孙强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李燕与孙强自愿离婚,对于儿子小宇的抚养问题,双方协定轮流抚养小宇,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
这是平阴县法院适用民法典及解释审结的第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其中对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主审法官吴鹏决定另辟蹊径,他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父母可以共同轮流抚养孩子这一条进行调解,希望原、被告双方可以共同抚养孩子。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孩子18岁之前由两人轮流抚养。
吴鹏认为,法律条文虽然是冰冷的,但是离婚案件的判决应该是有温度的,尤其是牵扯到孩子的未来,父母任何一方角色的缺失都有可能对孩子的一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为了才7岁的孩子的心灵不再受到创伤,要求法官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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