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纪
没有领取结婚证,又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属于同居关系,因此没有婚姻,也就无需离婚。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上述规定归纳如下:
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双方没有办法共同生活,不要一起生活就可以了,不需要履行什么手续。但如下两种情况,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必须受理,而且必须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
二、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也应当受理。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
两周岁至十周岁的小孩,结合以下情况予以考虑。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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