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与罗马的婚姻家庭制度比较

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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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文明中因为妇女没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无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妇女不适合自己行动,必须由男子做监护人:年轻时是父亲,然后是丈夫,最后是儿子。妇女的首要义务是生儿育女,而且愈多愈好,因为婴儿死亡率高达60%。现实生活中,妇女不可能与外面的男人世界完全隔离,尤其是下等人家的妇女还得出去劳动以维持生计,中等以上人家的女子外出,一定要有男子陪同,有时要戴上面纱。当时的婚姻通常都是由家庭安排的。男子30岁左右结婚,女方的年龄往往只是男方的一半。男子离婚很容易,只要在证人面前宣布离婚,就可以生效。女子若要离婚,必须有重大的理由,还要经过繁琐的法律程序。

法律最能代表罗马人的精神。在古罗马,一切都有法律规定,有自由民身份的妇女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现代观点看,她们的处境要比希腊妇女好得多,婚约保障妇女可以拥有并支配自己的财产。她们在家务上有主持权,其表现之一就是和丈夫一起坐在餐桌上吃饭。罗马妇女也不必像希腊妇女那样,事事都听从丈夫,在公众场合也得到更多尊重,有时还可以参加文艺和政治活动。

埃及妇女地位最高,罗马居其次,两河地区又次之,为后世奠定民主与自由基石的希腊却最低;婚姻关系及家庭生活也是如此。

文雅居士

文雅居士

古希腊与罗马的婚姻家庭制度比较。
一是古希腊的男子家庭地位高,女子权利得不到保证,
二是罗马实行一夫多妻制,妇女地位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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