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爱玲
法律对离婚诉讼中的女性有如下特别保护: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无法定事由,不得提出离婚;
2、由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其他特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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