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个人生活物品有哪些

N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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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个人生活物品有哪些

离婚个人生活物品有哪些,异性之间的相处与磨合可以很多个阶段,在度过甜蜜的暧昧与热恋期之后,两个人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摩擦和矛盾,如果不及时沟通与调和矛盾的话,迟早会走向分离,下面来了解一下离婚个人生活物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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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升级,个人的生活用品已经不仅仅是衣服、鞋子、书桌等这些简单的生活、学习用品,还包括女方佩戴的首饰、男方佩戴的手表、奢侈品包包等。那么问题就出现了,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几十万的个人生活用品产生了极大的分歧。这个时候是归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分析

针对第四款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我们在实践中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特殊情况来进行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是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婚后购买的供一方适用的消费品。首先,生活用品属于是消费品,不可能是投资收益或者不动产等。

其次,要属于本人专用的,而非是共用。比如家里有一辆汽车,妻子长期使用,丈夫偶尔也会开一开,那这种用品不宜认定为个人的生活用品。再比如,妻子购买的十几万的爱马仕包包,虽然价值比较高,但确实是属于她自己的专属用品,想必他老公也不会背一个女款爱马仕出门。

如果真的就把这个包包认定为妻子的专属生活用品,那对于爱买奢侈品的女生们来说,那就婚后拼命买奢侈品好啦。最起码离婚的时候这些东西都是自己的呢。可千万不要这么幼稚,针对这些价值比较大的财物,法院不仅仅从字面意思来理解生活用品,也会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水平、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金额。

如果是土豪离婚,对于几十万的包包可能算不上什么,但对一般的工薪阶层来说,几十万的生活用品认定为女方个人的生活用品还是心里有点心疼吧。一般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将这类物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比较多,在分割时候依据便于使用的原则判给使用的一方,并由使用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应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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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有哪些?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即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婚前财产一般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财产人明确表示赠与。比如说婚前一方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变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各种费用因为其个人受到伤害的赔偿,因此配偶的另一方不能要求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其对此财产进行了动用,需返还或赔偿损失。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般来说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若没有明确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是在遗嘱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应当认为是对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从而成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另一方不享受其所得利益。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书籍等生活日常用品,涉及金额不大的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物品,但是金额巨大额如金银首饰不应包括在其内。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的财产如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医疗生活补助费等,以及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均应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是什么?

夫妻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其效力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将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此约定无效。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除了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约定外,其实多数情况下都是根据有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确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一方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取得了所有权的财产。

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也是有可能属于个人所有,这主要就是两种情况,即在婚内一方受赠与或者继承所得的财产,此时明确说明了只赠与给这一方或者遗产仅仅由这一方继承的,那么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处理。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一些财产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基本上都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比如说离婚的时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毁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的赔偿是属于个人的财产。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离婚通常都会牵涉到房产分割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男女都能获得一半房屋产权,不同的情形我们要区别对待。下面,律图将在下文就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为你做具体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呢?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1.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2.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3.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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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都需要拿的东西: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签订离婚协议后,带齐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带齐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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