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有那些

相看两不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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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双方订立合同时在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权人知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发现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配偶一方在对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应该就所欠债权及相应实现方式等问题举证证明配偶一方知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处于履行期或者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时的法定情形。


1、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共同意思表示的效力。共同意思表示不同于个人意思表示,与夫妻同意意思表示之间并不存在根本含义上不同。根据共同意思表示形式上来看的话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与签名形式两种。实践中认定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时主要采用书面形式。当举债一方确实没有书面合同作为凭证时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而当举债一方事后追认或实际取得夫妻双方同意时也可以生效并予以认定。


2、夫妻一方以配偶的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实践中,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如买汽车、房产等财产所需支付的高额费用、旅游、出国留学所需费用、医疗费用等均属于家庭生活的范畴。由于此类债务中没有特定配偶而由债权人举证证明,且在此情形下所负债务金额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尚不能统一。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共同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负债务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方式可以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所负债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口头约定)或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债务)。婚后夫妻共同经营而发生的债务归夫妻共同偿还;反之则为夫妻共同偿还。另有约定/协议的除外。


4、一方向另一方举债,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

这种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即如果借条上载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并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可以根据该债务的发生与是否有权处分的事实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借条上载明的借款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自愿原则。当事人约定由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个人家庭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予以认定”。


5、其他法律、法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时,按照本司法解释执行。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原来的债务已被他人清偿了。此时,如果不及时发现、证明,很容易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家庭关系和夫妻关系发展秩序,法律对此类案件进行了慎重地司法判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尽可能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的争议问题做进一步举证证实后,应通过庭审辩论、调解等方式依法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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