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tl)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或妻一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遗产没有权利处理;债权人就该遗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提出分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借钱给第三人借了款并签字盖章后即产生了举债行为。如果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1、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在借款的时候没有借条,也不存在所谓的配偶一方知情并同意债务人将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殊约定,也不能作为裁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债权人基于特别约定可以请求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等事由所负的除外。
2、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女为债务人。
但是,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生活、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并不能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提供个人财产及其孳息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应当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及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偿债能力进行举证。债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国债为个人债券还是个人非特定物的除外或者能够证明用于家庭共负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债务用于偿债能力的除外。
3、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配偶的举债与夫妻共同债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时,债权人有权请求配偶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的基本原理。该制度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国内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间统一的婚姻法裁判规则,因此实务中有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为由,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连带债务,是否会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对生活需要支出的费用,双方可以协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平均原则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遵循按份共有的原则。”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思想及其立法宗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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