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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在实践中发生一些特殊情况的男配偶,女方因不能承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身体残缺等状况可以提出离婚。那么,什么情况下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呢?首先要明确,是哪些情况男方提出离婚比较困难。其次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问题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1、婚前财产约定不明,不能确定财产归属的。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家庭成员应当互敬互爱;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友爱。第十六条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时不对抚养费、赡养费问题进行分割:(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人民由男女双方协议财产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即明确夫妻是依法享有知情权和平等财产权。
2、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但因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权属证书。未达成协议造成房屋权属证书不能变更的,人民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买卖合同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女方婚前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婚后未偿还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婚后三方见证共同债务的还本付息约定。离婚时,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这里明确的是婚前个人债务和婚后个人财产的认定问题。婚后由一方个人财产偿还的借款是个人债务。但一般在债权人是男方的前提下才会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既包括“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而产生的债务也包括“因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而发生的债务”。由于该规定在我国尚未实践中一般对这两种情形不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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