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三审稿:民法典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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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中,对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做了有关规定,也对从事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等做了相关的规定,那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吧。

公民生前未拒绝遗体捐献,近亲属可共同作决定

三审稿明确了人格权范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建议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予以确定,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

三审稿新增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并将该条第一款关于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单列一条。

针对“遗体捐献”问题,有意见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三审稿新增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从事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草案还完善了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明确,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意见提出,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

也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此外,三审稿明确,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草案二审稿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

三审稿还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草案三审稿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以上就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有关内容,赶紧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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