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抚养费,是否属于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依据?

朋友,天有不测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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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案件分为非财产案件和财产案件两类,但这个分类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主要是按法院受理诉讼的收费分考虑的。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原则上按件计征,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在法定幅度内收取。

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部分的受理费依不同情况,分别计收。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纠纷案件中,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抚养费诉讼请求,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离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

Bing 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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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属于非财产案件。追讨抚养费一般是由与离婚案件引出的,所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抚养费的裁判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扩展资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抚养费的具体规定:

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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