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鸿
如果负担不了的话,可以找对方商量或者是找到法院,希望法院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另外一方。我在网上之前看到过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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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两个人相爱的结晶,就算离婚了,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不管约定如何。所以,遇到困难了,可以要求对方付抚养费。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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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费如果其中一方支付不起的话,只能由其他的一方来支付,这样才能孩子一个比较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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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些是协议离婚,有些可能是诉讼离婚。不管是哪一种方式,只要涉及到孩子抚养问题,都会在离婚时将孩子抚养权、孩子抚养费一并解决。这时,有一些人就会决定自己承担孩子抚养费,也有一些是法院依法判决的抚养费。不管是约定的自己承担,还是法院按照标准判决的数额,以后都有可能因为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那么该怎么处理呢?先看两个简单的事例吧。
案例一甲女和乙男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婚后育有一个女孩,甲女舍不得孩子,并且工作稳定,于是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继续由甲女抚养,乙男不需承担孩子抚养费。之后,甲女也未再婚,一直带着孩子独自生活。后甲女供职的公司倒闭,一夜回到解放前。甲女突然负担不起女儿的各种费用了。
考虑到乙男也是孩子的父亲,便想让其付些抚养费,好让女儿的生活不至于跟以前差别太大。但乙男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为由,不愿再支付抚养费。
案例二丙女和丁男婚后两个孩子,男孩15岁,女孩4岁。但两个人从结婚开始就经常生气,以至于后来各过各的,丁男便有了外遇,一发而不可收
拾。丁男便多次与丙女协商坚持要离婚,丙女想离了婚两个孩子无论跟着谁都受委屈,况且自己也实在不愿离了婚成全丁男和那个女人。无奈之下,丁男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丙女呢?经过这么久,也看淡了婚姻,离婚就离婚吧,但自己要坚持抚养两个孩子。最终法院通过做思想工作,丁男同意两个孩子都由丙女抚养,自己按规定承担孩子抚养费,最终判决准许离婚,丁男按规定承担抚养费。
但众所周知,做父母的都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学校要上好的、培训班要参加的等等,时间一长,丙女仅靠自己的收入和丁男给的抚养费(都是农村户籍,标准比较少),实在是很难负担两个孩子的开支。尤其是男孩刚考完大学,虽说不一定考上多好的学校,但成绩也还能上个普通的二本。只是这大学学费加上日常生活费,让丙女实在是犯了难。只好要求丁男增加抚养费,替自己承担一半儿子的大学花费。丁男却拿着判决书说,两个孩子是你要养的,抚养费我也按判决上出,多一分都没有。
上面这两个例子中的甲女和丙女该怎么办呢?难道就没有办法了?离婚协议书有效吗?依然有效,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丙女手中的判决书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重点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时”包含下列情形:
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诗经生活水平的;
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甲女因为自己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经无法保障女儿的需要,影响到女儿的健康成长,依法当然可以要求乙男支付抚养费。同样,丙女也可以依据这个规定,起诉要求丁男增加抚养费。只是这里需要注意,不管是甲女还是丙女,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为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用的,所以起诉的话,要以孩子的名义,而甲女和丙女,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代孩子出庭参加诉讼。
所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也好,离婚判决书判决的也罢,虽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不能排除以后变化的可能。一旦发生了法律上规定的变化,那就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或增加抚养费。也就是说,虽然有了之前的约定或判决,但也不能免除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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