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处理原则

袁权

袁权

法律主观:

同居子女抚养纠纷的法院处理原则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原则;


2、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


3、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方案判决的原则;


4、其他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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